營業項目

企業用戶

Net Express ADSL寬頻上網服務

I-city網路大樓

Media影音中心服務

Co-locate機房共置

CorpLine專線固接服務

Ez Host虛擬主機

NetDial ISDN數為撥接服務

Frame Relay訊框傳送網路

個人用戶

56K撥接上網服務

ISDN個人撥接上網服務

ADSL個人寬頻上網服務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服務有關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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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 Express ADSL寬頻上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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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權利,義務

企業用戶與經銷商

一、 定義 本合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

(1) 甲方: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線上。

(2) 乙方:                    

二、 服務內容 甲方根據附件申請表中乙方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三、 網路使用約定 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權利,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破壞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 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4) 乙方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甲方系統之負擔,乙方發送之大量文件如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甲方有權阻止。並由乙方自負其責。

四、 租賃設備保管約定

(1) 乙方如向甲方租賃設備,其所有權仍為甲方所有,乙方除應妥為保管外,且不得將設備出售、出借、質押、出租、轉讓或為其它之處分,否則甲方得將設備立即收回,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

(2) 乙方向甲方租賃之設備,乙方應協助甲方有關設備盤點之相關事宜。

(3) 甲方提供乙方之租賃設備,由甲方負責安裝與維護。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放置於甲方管轄範圍內之機器設備,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並負完全保管之責任。用戶租用之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失竊時,乙方應依照甲方所定之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乙方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

五、 數據電路約定

(1) 乙方如須申請數據電路,得由甲方代向電信公司辦理,乙方提供辦理所須之文件。

(2) 乙方電路異動時,若數據電路須重新施工,乙方應於電路測通後,主動辦理原電路退租事宜,甲方配合辦理。

(3) 若所需之電路為甲方提供,則應由甲方出面申請電路,並於確實收到乙方所支付之電路費用後繳付給電信公司。若因乙方延遲付款而導致電信公司以斷線處份,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並保留追繳一切費用之權利。

六、 IP發放約定

(1) 乙方申請各項服務所需之IP address由甲方代為申請,乙方應據實填寫IP address申請之相關資料以利甲方申請登錄,IP address之數量依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乙方若因提供不實資料而導致任何後果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 乙方於終止使用甲方服務時,甲方得依規定將IP address收回。

(3) 乙方僅有IP address之使用權,甲方因IP短缺,需調整已發放給乙方之IP時,乙方須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七、 網域名稱相關規定

(1) 乙方如要求甲方代為申請網域名稱(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有關網域名稱之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甲方。乙方因提供不實資訊或不配合,致使網域名稱被取消,則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 乙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甲方因而產生之損失或涉及任何糾紛、爭訟,蓋與甲方無涉,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 機房出入管制約定

(1) 乙方如有設備須進駐或撤出甲方機房時,乙方應提供設備清單,經甲方確認符合後方可進出。

(2) 乙方應事先與甲方預約並取得同意後,方始進入機房進行乙方設備之系統維護。

(3) 甲方之機房人員可於乙方人員之指示下為乙方維護系統,惟甲方不保證所有動作之正確性及任何後果。若因此造成之系統障礙或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 乙方進出甲方機房之人員以「亞太線上企業網路服務申請表」中所列之人員為限,非申請表所註明之維護人員,甲方有權拒絕其進入機房。

九、 一般注意事項

(1) 甲方服務項目因環境變化等因素,可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內容。

(2)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甲方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乙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十、 賠償責任

(1) 因甲方之因素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者,發生問題期間,甲方不得計費,並應以相同於無法連線使用之日數,延長乙方使用期限。

(2) 乙方使用甲方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傷害,甲方根據電信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

(3)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任。

(4)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之損失,甲方將協助乙方聯繫當地電信公司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

(5) 如因電力公司或大樓電力系統供電中斷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6)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火災、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十一、 收費約定

(1) 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啟用日之決定依乙方之通知為準。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疑義者,應於收到啟用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者,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甲方之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2) 乙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甲方將定期郵寄繳款書面通知或發票通知乙方付費,乙方應於收到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之。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通知已送達。 前項乙方應繳金額遲延給付時,每逾一日加收總金額千分之三作為違約處罰。

(3) 乙方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按甲方規定繳款方式繳納所有款項。乙方未依甲方規定之期限繳款,以繳款截止日起算,逾期繳款一個月以上者,甲方得立即停止提供乙方服務。若採用之服務含IP路由轉送,乙方逾期繳款二個月以上者,甲方得停止IP路由轉送服務。

(4) 乙方對甲方服務或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甲方之服務費用。

(5) 乙方使用甲方之服務,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以實際使用日數計費。

十二、 退費約定 乙方因故不繼續使用甲方服務時,應於停用前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註明停用日期。甲方將依下列原則處理退費事宜:

(1) 凡已預繳服務費用者,其所繳費用得依此公式退還所繳月租費用─(月費/30*已使用天數)=應退費用。

(2) 乙方申請停止使用且獲准退費者,應填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寄回甲方,甲方於接獲後應即辦理退費程序,並以到期日60天內之支票支付退費款項。 甲方得酌收退費總額20%之手續費。

十三、 其他約定

(1) 甲方保有價格調整權。對於價格有調整時,應事先於甲方之網頁公告(網頁網址:www.apol.com.tw)並依調整後之新費率計算。

(2)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項業務之服務,客戶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前兩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

(3) 亞太線上保留接受客戶申請之權利。

十四、乙方如有違返本約任何一條之情形,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及依相關法令規定,得不經乙方同意,停止乙方使用權,並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服務。甲方若因乙方違約所受之損失或涉及任何糾紛爭訟者,得向乙方求償。(包含但不限於人員處理費、訴訟費、律師費、名譽回復費用及營業損失等)

十五、 完全合意 本約定條款自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取代簽定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約定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約定之一部份。

十六、 不可抗力 如發生戰爭狀態(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它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物資缺乏或因其它任何非甲方或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乙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十七、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

十八、適用法律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合約期限 本合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壹年內有效,若甲乙雙方未於合約到期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合作關係,則合約自動延長壹年,來年以此類推。

個人用戶

一、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用戶同意,停止用戶使用權利。 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本網路系統之負擔。用戶發送之大量郵件如造成本網路系統之障礙,本公司有權阻止。

二、用戶應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網路系統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戶違反約定造成本網路系統之損失,本公司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每一用戶在郵遞主機上之郵件空間為10MB及個人網頁空間5MB,為避免郵遞服務主機郵件寫入空間被佔用,用戶應定時查核是否有郵件待收,並於信件收回後即行刪除不再保留於主機,本中心有權刪除留存於主機上超出一個月之信件,以免影響其他用戶收送信件權益。

四、用戶之資料庫使用帳號及通行密碼需妥善保存,凡經由用戶資料庫帳號所產生之費用,用戶有支付之義務。

五、月繳制用戶以信用卡或是台新銀行帳戶方式繳交所申請使用之相關費用;用戶有義務在信用卡或是台新銀行帳戶資料變動前事先填寫"信用卡或是台新銀行帳戶異動授權書"傳真或是郵寄方式通知本公司;若因信用卡有效期限錯誤、信用卡卡號更新、台新銀行帳戶錯誤等等,導致本公司無法請款時,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可終止服務,不另行通知,相關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承擔 用戶因故擬停用本公司網路系統,應於每月20日前填寫"停用通知書"傳真或是郵寄方式通知本公司(次月1日起停用),用戶不得以未及時通知辦理停用為由拒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款項。 申請書請由本公司網站下載使用 http://www.apol.com.tw

六、用戶於使用時數剩餘10小時或使用期限截止前一個月本公司會以EMAIL通知,並請用戶辦理續用繳費。若用戶逾期未繳,本公司將暫停其使用權,用戶於一個月之寬限期內繳清(續購)費用,本公司即恢復其使用權,逾寬限期者本公司將註銷其帳號。

七、本公司對於有不良記錄之用戶,得拒絕提供服務。

八、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九、網際網路連線帳號的使用期限以帳號卡上之期限為主。

十、網際網路連線帳號及密碼,凡一經啟用後,恕不予退費。

十一、若亞太線上用戶使用規約條款有更動時,請以網頁公布為準。

其他與使用者權益相關之項目

    1. 用戶變更聯絡住址、電話應告知亞太線上,以維護使用者權益
    2. 企業用戶 TEL:02-5558-8999
      個人用戶 http://www.apol.com.tw/contact/show.html